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质量监控,提高授课教师的教学水平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根据我院《教师教学工作规范》要求,在职教师均应完成听课任务。听课对象为本学期任课教师。
第三条 听课人员的任务与要求
1.院长和主管教学、学生管理的副院长,每学期至少听课4-6节,教育教学综合管理部门及各系(部)负责人,每学期至少听课8节。
2.专任教师每学期至少听课6节(新任教师见习期内每学期至少听课18节),兼职教师教师每学期至少听课4节。
3.院督导组成员听课由院教育质量监控办安排,系督导组成员由所在系督导组安排,其他人员自行安排。
4.参加听课人员要认真做好听课记录,并主动在学生信息员处《学生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信息反馈表》上签字。各系(部)督导组每月进行一次听课情况检查。
第四条 听课信息反馈
1.院督导员听课后填写反馈表、记录表,院领导、教育教学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填写记录表,并及时交质量监控办。
2.系督导组成员听课后填写听课反馈表、记录表,专、兼任教师听课后填写记录表,并及时交系督导组。
3.新任教师见习期内听课后填写《新教师听课记录表》,并及时交系督导组。
4.系督导组每月以书面形式向院质量监控办汇报一次本系(部)教师听课情况,学期末写出教学质量监控总结。
5.院教育质量监控办根据质量监控情况定期出质量监控简报,学期末写出教学质量监控报告。
第五条 教育质量监控办公室依据教师听课记录抽查实际听课情况,发现未完成听课任务或弄虚作假者建议学校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。
第六条 本办法由院教育质量监控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